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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交物业费就别想验房 这样属于越权

发表于2008-11-22
 
不交物业费就别想验房 这样属于越权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07-12-20

不签收房单、不交物业费,你就别想拿到房门钥匙,可是进不了门,怎么验房呢?目前南京进入了交房高峰期,可记者接到多位读者的来电,称开发商强迫购房人先交费、甚至先收房才允许他们进屋查验。

先交费再验房,似乎是个“老规矩”了。然而本月初从北京传来消息:北京市建委出台了《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开发商先让购房人验房,验完才可收房、交费。南京会不会出台类似规定?记者昨天采访了市建委、建工等主管部门,他们都表示,开发商逼业主先交费、先签收房单再验房都是“越权”行为,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保护权益。

大多数楼盘要求先交钱

《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中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开发商应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开发商应该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然而,北京严令禁止的“先收费再验房”的这种做法,在南京楼市却有愈演愈烈之势。“以前我们验房,可以先跟开发商借个钥匙进去看看,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楼盘交房时,强迫购房人先交物业费、先签收房单才给钥匙。”丁渤验房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年底是交房高峰期,几乎所有楼盘都是让购房人“先交费再验房”。只是在个别购房人强烈要求并携律师据理力争的情况下,才偶尔破例。

先交钱后验房麻烦不少

“我是要求开发商先开门验房了,可有什么用呢?”购房人顾女士告诉记者,她找验房师验出12处毛病,交房人员看都不看,直接要求她必须把半年物业费先交了,才肯收问题单。

翠岛花城的费女士则告诉记者,交付时她发现小区道路、景观还有相当一部分没做好,她提出“根据南京市规定,此时物业费应当打7折”,结果被告知钱不交全就拿不到房,她没办法只好认了。

更麻烦的是,如果先签了收房单、交了费,万一后面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维修期间开发商往往不愿承担本应承担的延期交房的赔偿费用,此期间应当是开发商付物业费,而业主往往钱已经先付了、无法追回。最恶劣的是,没有了延期交付赔偿的约束,有的业主家顶楼漏水修了大半年,也没修好,最后报修都没人理了。

民间验房师丁渤告诉记者,所有购房人都应该知道,他们在收房前有验房的权利。虽然开发商强硬,但还没有一家开发商敢为此和购房人打官司,因为开发商“准输”!曾经有一次,业主找他们的合作律师向江北一家大盘发了一封律师函:称开发商损害了业主验房的权利,结果这家南京数一数二的大开发商立马“服软”,乖乖给业主开门看房。

市民希望主管部门支持

业主自己发律师函少则要500元,多的要1000元,普通购房人如何折腾得起?那么主管部门又是什么态度呢?

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一听到这个问题,就一声长叹:这都是开发商太强势造成的。他表示,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事,开发商在交房前强制收取物业费或者把交房程序委托给物业公司,都是“越权”。

那么,究竟怎样才是规范的收房程序呢?南京市质检站副站长沈中标表示:开发商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当按合同约定来交房。其实许多业主们可能不知道,即使收房后发现房子需要维修才能入住,维修期间购房人依然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同类地区的租金”以及装修延误的损失。

然而,业主自己维权还是“很麻烦”。就此,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表示,如果能从某些环节上作一些限制,的确是对市民有益,以前是觉得“这是业主和开发商的民事纠纷,所以没有介入”。沈中标则认为,南京去年刚刚修改了商品房示范合同,其实就可以把这一条加进去。去年的示范合同只规定“填了交接单,拿了钥匙就算交付”,但没有提及收房是否允许业主先验房。实际上验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购房人的,一直都有。只是现在开发商太强势,市民希望主管部门能给予支持,改变与开发商间的不平等地位。

快报记者孙洁

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

京建质〔2007〕1231号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进行房屋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三、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五、对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六、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改正,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大家共同抵制开发商的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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